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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的爆炸性增長與深度融合,正在從根本上重塑創新和創造的本質,并在對現行知識產權政策的應用提出各種新問題。
文|呂國良
ID | BMR2004
當前,我們正處于一個由人工智能(AI)技術驅動,并不斷向更廣闊數字化空間拓展的變革時代。數據顯示,全球創新活動在相關領域正呈現爆發式增長。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布的《2019年人工智能技術趨勢》報告,自AI技術問世以來,全球知識產權局已累計收到超過34萬項AI相關專利申請。
WIPO最新研究指出,2017—2023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專利申請增長高達800%,僅2023年公布的專利申請就超過14000件。與此同時,支撐元宇宙發展的VR、AR、XR等核心技術,其相關待審專利申請也已累計達39萬件,全球元宇宙市場規模更超過6800億美元。技術的爆炸性增長與深度融合,正在從根本上重塑創新和創造的本質,并在對現行知識產權政策的應用提出各種新問題。是否需要調整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來彌合已經被人們覺察到的差距,從而確保知識產權制度能夠持續、有效地服務于未來的創新生態系統,是一個重要問題。
作為聯合國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專門機構,WIPO自2019年起發起一系列“知識產權與前沿技術對話會”,旨在為全球政策制定者、創新主體和學術界提供一個開放、包容的多邊論壇,共同探討AI等前沿技術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與挑戰。截至目前,十二屆對話會吸引了來自172個成員國的超過14000名參與者,包括政府部門、企業、學術界和各利益攸關方的代表,充分顯示了國際社會對此議題的高度關注。對話會議題從早期的人工智能基礎概念,逐步深化至生成式AI、數據、元宇宙及最新的合成媒體,反映了AI等前沿技術本身的快速發展及其對知識產權制度影響的持續深化。
01
WIPO“知識產權與前沿技術對話會”
當AI能輕易組合現有技術時,人類發明的“非顯而易見性”門檻可能在無形中被抬高,進而改變專利審查的邏輯。
總的來看,對話會主題隨技術發展而不斷深化,其演進可劃分為概念奠基、專題深化以及生成式AI爆發與前沿拓展三個階段,清晰地反映了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焦點與技術創新趨勢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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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十二屆對話會討論的核心議題,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關于人工智能與專利制度的討論。專利制度是受AI影響最深的領域之一,第六屆對話會就集中討論了AI對專利制度的挑戰。
其中,發明人身份的界定引發廣泛爭論,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斯蒂芬·塞勒博士嘗試將其AI系統DABUS列為發明人,該案在全球多個司法轄區掀起關于AI是否具備發明人資格的激烈辯論。美國、歐洲專利局、英國、德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日本、中國等主要專利機構均堅持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拒絕承認AI的發明人地位,而南非采取了不同立場,接受了AI作為發明人的資格,成為唯一例外。
其次,AI強大的信息處理能力也讓“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判斷標準面臨提升的壓力,當AI能輕易組合現有技術時,人類發明的“非顯而易見性”門檻可能在無形中被抬高,進而改變專利審查的邏輯。
最后,AI算法的“黑箱”特性令滿足專利“充分披露”的要求變得棘手,如何在專利申請中清晰完整地描述基于神經網絡的發明,成為業界亟待破解的實務難題。
隨著生成式AI與合成媒體(注:由AI生成或修改的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數字內容)的興起,其對版權制度也帶來了挑戰。
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訓練AI模型是否構成侵權?這已成為全球多起訴訟的焦點,例如《紐約時報》訴OpenAI案直指未經授權使用大量受版權保護文章訓練AI模型可能構成侵權,此案促使了內容創作者、科技企業、立法者與監管機構深入思考如何在AI時代建立既激勵創新又能保障公平的新規則。
在AI生成內容的可保護性方面,各國態度存在差異:美國版權局依舊堅守“人類作者”要件,而北京互聯網法院在2023年的一項裁決中展現了更靈活的立場,認可人類在AI創作過程中的必要干預可成為受保護的基礎。
如果AI生成內容可受保護,誰應被視為作者?是開發者、用戶還是AI系統本身?不同法域存在不同規定,英國《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第九條第(3)款規定“就計算機生成的文字、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而言,作者應視為為創作該作品做出必要安排的人”。而合成媒體常常涉及《知識產權法》《隱私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多項法律,其治理需要精細平衡。
第七屆對話會將視野拓展至元宇宙帶來的全新挑戰,涵蓋從權利注冊到保護再到執行的各個層面。在元宇宙環境中,虛擬商品、數字服裝、虛擬形象、圖形用戶界面(GUI)等新型對象是否及如何獲得版權、商標、外觀設計權的保護尚無統一答案,盡管2024年《尼斯分類》已將NFT與元宇宙相關類別納入國際商標分類體系,但在不同司法轄區的保護實踐依然存在顯著差異。
在專利保護方面,元宇宙依賴的區塊鏈、分布式賬本等技術多屬軟件或算法范疇,而多數國家的專利制度并不覆蓋純軟件,這使得相關底層技術的專利化路徑受到限制。
更突出的矛盾在于執法的困境:元宇宙的虛擬性、跨地域性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本質沖突,導致侵權行為認定困難、司法管轄界限模糊、跨境執法效率低下,而用戶生成內容的爆炸式增長進一步放大了侵權監控與處置的復雜性。此外,虛擬旅游與文化景觀數字化還可能引發對原住民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達的不當利用與挪用,亟須在法律與倫理層面建立防護機制。
AI的發展高度依賴高質量訓練數據,而數據的獲取、清洗與使用過程牽涉復雜的知識產權議題。
訓練數據往往來自多元渠道,其所有權與訪問權狀態錯綜復雜,確保合法獲取成為首要難題。同時,訓練數據的質量直接決定AI系統的表現,如果數據存在偏見或缺乏代表性,AI輸出可能帶有歧視性,進而影響社會公平與技術可信度。面對這些挑戰,構建有效的數據治理框架成為共識,需要在數據訪問與權利保護之間達成平衡,這不僅涉及數據共享的法律安排,還包括技術標準制定與使用協議的完善,從而為AI的健康發展提供穩固的數據基礎。
02
AI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性挑戰
這些挑戰迫使我們重新思考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激勵人類創造力,還是為了促進有益于社會的創新和創造?
人工智能及相關前沿技術的迅猛發展,正在從制度哲學、保護標準、數據訓練到全球治理等多個層面,對知識產權制度形成根本性挑戰。
1. 對制度哲學基礎的挑戰:人類中心主義的動搖
知識產權制度建立在“人類中心主義”的哲學基礎上——發明必須源于“人類智慧的閃光”,作品必須是“人類獨創性的表達”。AI、生成式AI及合成媒體的快速發展正在從根本上動搖這一基礎。
發明人身份的困境是這一挑戰的集中體現。關于AI能否成為發明人,大多數專利局堅持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這導致了一系列法律和哲學問題:如果AI確實做出了創造性貢獻,不承認其發明人身份是否意味著專利申請中必須列出不實信息?這是否會影響專利的有效性?
在版權領域,作者身份的界定也面臨類似挑戰。生成式AI能夠產生詩歌、音樂、藝術作品等輸出,這些輸出往往難以與人類創作區分。元宇宙中的虛擬形象創作和用戶生成內容進一步模糊了創作主體界限。
這些挑戰迫使我們重新思考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激勵人類創造力,還是為了促進有益于社會的創新和創造?如果答案是后者,那么保護AI生成的發明和創作可能是有必要的,即使它們不完全符合傳統的“人類中心”模式。
2. 對保護標準的沖擊:可專利性與獨創性的重新定義
AI不僅挑戰了知識產權的主體資格標準,也在重新定義保護的實質標準。
在專利領域,創造性步驟(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標準面臨挑戰。這個標準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認知水平評估。隨著AI成為強大的研發工具,這個假設的“技術人員”的標準是否應該相應提高?如果AI能夠輕易組合現有技術方案,那么人類發明的“非顯而易見性”門檻是否無形中被大幅抬高?
此外,AI算法的“黑箱”特性給專利的披露要求帶來挑戰。專利制度要求申請人充分披露發明,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然而,基于深度學習的人工智能系統往往難以解釋其決策過程,這使得滿足披露要求變得困難。元宇宙后端技術(如區塊鏈)的專利申請同樣面臨類似挑戰。
在版權領域,獨創性標準也受到挑戰。傳統上,版權保護要求作品體現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判斷。但當AI根據用戶的簡單提示詞生成復雜內容時,或當用戶在元宇宙中進行創作時,如何判斷其中的人類貢獻是否達到獨創性要求?
3. 數據訓練的版權困境:創新與獲取的平衡
生成式AI的訓練需要海量數據,這些數據往往包含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這引發了復雜的版權問題。訓練數據的合法性是核心爭議點:AI開發者認為,訓練過程中的數據使用屬于轉換性使用,不構成侵權,因為模型不是簡單地復制數據,而是學習其中的模式和統計關系。相反,版權人則認為,未經許可將其作品納入訓練數據集構成版權侵權。
爭議的關鍵在于如何解釋版權的例外與限制。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為文本與數據挖掘(TDM)設定了例外條款,但這一例外是否適用于商業性AI訓練仍存爭議。美國則依賴合理使用原則來處理這類案件。解決這一困境需要精細的平衡,過于嚴格的數據獲取規則將阻礙AI創新;過于寬松的規則可能損害創作者權益。可能的解決方案包括擴大版權例外范圍、建立集體許可機制或開發技術保護措施。
4. 制度實施與全球治理的挑戰:碎片化與協調需求
AI等前沿技術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挑戰還具有全球維度,需要國際協調應對。
法律制度的碎片化是一個重要挑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AI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采取了不同方案。例如,在AI發明人資格問題上,南非接受了AI作為發明人,而其他多數國家則拒絕。在版權例外方面,歐盟設立了TDM例外,而美國依賴合理使用原則。在元宇宙虛擬商品商標注冊和保護方面,各國實踐也在發展中。這種碎片化增加了創新的法律不確定性和合規成本。
執法和問責也面臨新挑戰。當AI系統生成侵權內容時,或當元宇宙中發生數字資產侵權時,責任應如何分配?是開發者、訓練數據提供者、用戶,還是AI系統本身?傳統的侵權責任框架難以適應AI的自主性和虛擬環境的復雜性。
此外,全球技術鴻溝令人擔憂。AI、元宇宙等技術的發展主要集中在少數技術領先國家,這可能加劇全球創新格局的不平等。發展中國家在獲取這些技術、參與規則制定方面面臨挑戰。WIPO對話會多次強調,需要確保前沿技術的益處惠及所有國家,而不僅僅是技術領先國家。
03
WIPO的應對策略與政策工具
WIPO已將對話會成果轉化為實用工具。
面對多重挑戰,WIPO積極發揮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領導作用,推出一系列應對策略和政策工具。
1. 打造全球對話與討論平臺
WIPO“知識產權與前沿技術對話會”已成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重要平臺,在促進國際共識形成、推動規則協調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十二屆會議的積累,對話會成功構建了多利益相關方參與的治理模式,為應對AI帶來的知識產權挑戰提供了系統思路。
2. 提供可靠的信息參考源
WIPO發布的《產權組織技術趨勢報告—人工智能》和《產權組織生成式人工智能專利態勢報告》等,為政策制定和企業決策提供了基于事實證據的預測和專業分析。
3. 開發政策工具包與實用指南
WIPO已將對話會成果轉化為實用工具。2024年3月發布的《幫助創新生態系統做好準備迎接人工智能(AI):知識產權政策工具包》,采用模塊化設計全面分析AI與知識產權的交集,為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提供參考。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識產權導航》等專業指南,通過案例分析法幫助用戶應對具體場景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關于元宇宙、合成媒體的討論成果也為未來指南制定奠定了基礎。
回顧WIPO十二屆對話會的進程,我們清晰地看到,人工智能并非僅僅是知識產權體系的一個新客體,它更是一種顛覆性力量,正在從主體、客體、標準到實施等各個層面,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全面的壓力測試。
WIPO通過系列對話會,成功地將分散的全球關切凝聚成系統性的議題框架,推動了從概念探討到務實解決方案的進程。從聚焦AI基本概念,到深入數據、專利、版權等專項議題,再到應對生成式AI爆發式增長、探索元宇宙邊界、研判合成媒體影響,這一歷程反映了WIPO對技術趨勢的敏銳把握和對知識產權治理的持續擔當。因此,對于任何希望真正理解并參與塑造人工智能時代知識產權未來的人而言,深入關注并積極參與“WIPO知識產權與前沿技術對話會”,無疑是最具價值的途徑。
展望未來,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的發展將繼續提出新的挑戰。我們需要考慮的不只是技術問題,還包括法律、倫理和社會問題。正如第十二屆對話會所強調的,必須確保技術的發展服務于人,賦能人類的創造與創新。我們需要預見這些挑戰,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通過保持開放、包容和基于證據的對話,確保知識產權制度能夠適應未來,繼續服務于其根本目的——支持創新和創造力。
【本文作者呂國良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中國辦事處高級顧問,海牙體系專家。文中觀點僅系作者個人見解,不代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立場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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