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判項中具有明確給付內容的,股東可以請求強制執行
作者:唐青林 李斌 磨長春(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被生效判決所確認后,如其他股東拒絕配合,享有優先購買權一方的股東可否申請強制執行?對于這一問題,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期分享的案例中,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擬將股權過戶給申請執行人,這時,被執行人卻提出異議,認為優先購買權不是股權,該執行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一條要求的執行的判決書必須“給付內容明確”的條件。
裁判要旨
如法院關于優先購買權的判項具有明確的給付內容,則根據優先購買權權利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有權強制過戶該股權給該權利人。
案情簡介
一、2015年,錦燁公司的股東朱建榮、斯小兵與外部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錦燁公司80%股權給該第三人,首期支付對價為2000萬。
二、隨后,錦燁公司另一股東方禮燕知情后,將朱建榮、斯小兵二人訴至法院,法院一、二審均判決方禮燕享有對該80%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權利內容與原股轉合同相同。
三、方禮燕依據該判決向貴陽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向貴陽中院執行賬戶支付了2000萬元。貴陽中院啟動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朱建榮提出異議,認為原判決內容為“優先購買權”,不屬于可執行的標的,法院強制過戶股權給方禮燕無法律依據。
四、對此,貴陽中院裁定認為,強制過戶該股權并無不妥。
五、朱建榮不服,向貴陽高院申請復議,并主張原判決內容是申請執行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而非股權,原審法院強制過戶股權的行為違反《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一條有關轉讓標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明確”的規定。
六、對此,貴陽高院認為,原判決支持方禮燕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內容主要是股權轉讓,具有給付內容,執行該股權并未違反上述規定,故裁定駁回朱建榮的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關于本文討論的這個問題,他們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所致的爭議。已生效的貴陽中院(2017)黔01民初字242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方禮燕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內容、條件,與被告朱建榮、斯小兵與大川控股公司簽訂的合同相同”,結合該合同條款分析,內容主要是股權轉讓,具有給付內容,為此,方禮燕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按合同支付轉讓款2000萬元,已在履行合同,執行法院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未違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一條的規定。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鑒于司法實務中對于優先購買權的執行問題存在很大爭議,為確保優先購買權的判決可以強制執行,原告一方應準確列明訴訟請求并引導法官作出相應的判決。例如,假設判項內容為“確認XX對XX公司XX的股權具有優先購買權”,執行法院很可能認為該判項內容不符合“給付內容明確”的要求,因此可能會拒絕強制執行。反之,如判項內容為“XX以XX的條件購買XX所持的XX公司的XX股權”,則應當認定具有明確的給付內容,進而可以得到強制執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八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所致的爭議。
已生效的貴陽中院(2017)黔01民初字242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方禮燕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內容、條件,與被告朱建榮、斯小兵與大川控股公司簽訂的合同相同”,結合該合同條款分析,內容主要是股權轉讓,具有給付內容,為此,方禮燕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按合同支付轉讓款2000萬元,已在履行合同,執行法院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由于合同履行是一個動態過程中,執行依據生效后,履行合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涉及實體爭議的,不屬于執行異議、復議審查的范疇,貴陽中院認定應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并無不當。此外,執行回轉是指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依法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孳息。朱建榮提出的異議一方面在沒有新的法律文書情況下請求執行回轉,另一方面又要求按原法律文書執行,兩者存在矛盾。綜上,朱建榮的復議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均予駁回。
案件來源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方禮燕與朱建榮、斯小兵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2018)黔執復105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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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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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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