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律
9C資本力是解決股東、股東會、董事會層面問題的。
有些企業治理結構不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權責混亂。小規模無所謂,但當公司上了規模,就必須建立清晰的治理結構,否則會發生各種問題。
那么,一家治理結構正常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它們應該分別管什么,權責應該如何分工呢?
一、股東會:最高決策與控制層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十條、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核心目標:定方向、管大事、控人事。
主要職權:
1.人事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并決定其報酬。
2.重大決策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方向性決策,區別于董事會“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等根本性事項作出決議。
3.審議批準權: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以及由董事會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章程修改權:修改公司章程。
5.授權權:可以將部分職權(如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權)授權給董事會行使。
二、董事會:戰略與執行決策層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十一條、公司法第六十七條。
核心目標:制定方案、執行決策、抓經營、管人事(高管)、定制度。
主要職權:
1.對內執行:召集股東會并向其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經營決策: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將股東會的“方針、計劃”具體化);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3.方案制定與提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增減資及發行債券方案、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方案,并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
4.高管任免與制度: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授權下決策:在章程或股東會授權范圍內,獨立作出部分決策(如授權后發行新股的決定)。
三、管理層(以經理為代表):日常運營與執行層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核心目標:具體執行、日常管理、落實經營。
主要職權:
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
職權來源: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其職權通常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或由董事會通過決議授予。
典型職權(根據實踐及授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簡單概括
股東會:管“人(董、監)”和“章程、大事(增減資、合并分立等)”。
董事會:管“戰略(計劃、方案)”和“制度、高管(經理等)”。
管理層:管“執行和日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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