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魏耀榮先生是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六、七屆經濟法室主任、中國民法起草小組九人成員。1982年初,魏先生調入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經濟立法工作,先后參與了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外商投資法等約60部法律的調查研究、起草、修改和解釋等具體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好的立法建議和思路,為提高立法質量做出了貢獻,成為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經濟立法的主持者和見證人之一。
魏耀榮先生早在2006年就提出了以下學術觀點與論斷,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問題,進行了很有遠見的前瞻研究,產生神一般的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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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可嘆的是,后來的民法典未能取其精華,甚至還對魏先生參編過的物權法,進行了部分“改動”。
現在看來,住宅物業行業本來可以“從從容容、游刃有余”地發展,結果現在“手忙腳亂、連滾帶爬”被飽受詬病,同時業主居住幸福感、社會基層和諧治理,雙雙陷入兩難境地。
魏先生當初的擔心一語成讖,他當年的學術成果,若當初被認真對待,或許住宅物業、廣大業主、基層部門,都不會現在這樣尷尬了。
重溫魏耀榮先生約二十年前的學術觀點,猛然覺得:不能再病急亂投醫了,治病良方,其實魏先生就早開好了,應該拿出來用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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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榮先生的物權相關核心觀點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構建社區權屬秩序的基石
基礎理論內核:魏先生明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現代城市居住形態的必然產物”,核心是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對社區事務的成員權的復合權利,具有復合性、整體性、不可分割性三大特征。他強調共有部分是業主共同利益的載體,其權屬清晰是社區和諧的前提,絕非可隨意約定的“模糊地帶”。(編者按:現今恰恰因有意無意的模糊業主權,導致現在業主維權不斷)
制度設計要點:主張區分所有權制度需涵蓋“物權界定、物權登記、物權行使”三大環節——通過明確專有部分(套內空間及附屬設施)與共有部分(地基、通道、電梯、住宅區土地、綠地、車庫、人防工程等所有公共配套)的邊界,建立專門的區分所有權登記制度,將權利范圍與內容固化;同時確立“不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行使原則,禁止任何單方侵占共有權益的行為。(編者按:現在恰恰因權屬登記馬虎,導致權屬界定的迷糊)
爭議解決路徑:提出區分所有權糾紛應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多元化途徑解決,其中業主大會是凝聚共同意志、化解內部矛盾的主要平臺,需建立快速處理機制,避免糾紛久拖不決。(編者按:現在出現掩蓋彌彰或背道而馳現象,個別街道索性為了“維穩”索性不愿意成立業委會,用居代業、物管會方式來“紙包火”治理)
魏耀榮先生以上觀點,可概括為四個字:“非專即共”。非專即共指:個人產證權屬范圍系業主私有,此外紅線內其他一切都應屬全體業主共有/或分棟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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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治理與法治建設:以規則守護和諧
社區治理定位:魏先生將社區視為“城市治理的最小單元、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明確治理核心是業主自治、保障是法治、宗旨是服務,三者缺一不可。他提出“和諧是福祉,維權是要務”的核心主張,強調和諧并非無矛盾,而是通過合法途徑化解矛盾,維權是實現和諧的前提,和諧是維權的最終目標。(編者按:從目前眾多實現和諧穩定長久可持續發展的小區看,初期都是完成了維權要務,才取得優異結果的,西安的心晴雅苑、寧波的紫郡小區、長沙的比華利小區等等,莫不如此)
法治的本質認知:他提出“法治是水治,不是刀治”的著名論斷,直指法治的核心是通過規則引導社會行為,而非單純的懲罰工具;明確“法治≠依法治國”,前者是“法律的統治”(Ruleoflaw),后者是“以法治理”(Law-basedgovernance),法治的根基在于“主權在民+權由民授”,需同步推進民主政治與法律制度建設。(編者按:同樣西安的心晴雅苑、寧波的紫郡小區、長沙的比華利小區等小區,業主當家后,各小區業主依規共治、共建家園的氣氛日益濃烈,業主意識、業主行為、業主素質都有所提高)
歷史與現實關照:反思我國早期住宅區建設缺乏規劃導致的制度適配難題,提出歷史遺留問題需通過“試點—政策—法律”的漸進式創新解決,不可盲目照搬國外經驗;同時預見城市化進程中區分所有權制度將面臨更多挑戰,主張未來社區治理應走向法治化、專業化、精細化。(編者按:回望現在,由于房地產業恣意生長,規劃理念重經濟輕管理,導致超大樓盤、商住混雜樓盤、邊建邊規劃樓盤,如雨后春筍,現在這些樓盤的規劃頑疾,正成為阻礙業主自治的攔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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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業管理與業主權益:厘清權責邊界
物業管理定位:魏先生認為物業管理是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延伸,核心是體現業主共同意志,而非單方管理行為,其宗旨是服務業主、維護業主共同利益,必須建立在業主自治的基礎上。
權益保障與收費機制:明確業主享有“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共有權+社區事務參與權”的完整權利束,業主委員會是行使自治權的法定組織形式,應獲得充分法律保護;強調物業費收取需與服務質量精準匹配,建立透明的收費標準與財務公開制度,物業費使用需接受業主全程監督,同時應構建物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倒逼服務升級。(編者按:前期物業制度、包干制物業模式,恰恰與之背道而馳,現有法條和監管對這些現象,又似乎一片模糊或空白,自然住宅物業肆無忌憚了)
(四)魏耀榮先生的其他重要學術主張
法律借鑒需“本土化適配”:推崇魁北克民法典的兼容性、荷蘭民法典的民商合一模式,但強調需結合中國公有制、城市住宅區形態等國情,拒絕盲目移植;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尊重農民智慧,允許土地權利合理流轉,通過“實踐探索—政策確認—法律固化”的路徑完善制度;
法律術語精準性:如“訴辯交易”應譯為“認罪協商”,避免因表述偏差引發實踐誤解,確保法律借鑒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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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的先見之明與當下基層治理的現實呼應
當下核心困境的集中呈現如下
權屬與物業亂象:共有部分權屬糾紛頻發——開發商隱瞞車庫建造費用攤入房價的事實,將車庫單獨出售;物業擅自利用外墻、屋頂經營廣告,收益據為己有;維修資金管理混亂,使用流程不透明、審批難;綠地被硬化、樓道被占用等問題屢禁不止。
業主維權與自治困境:業主委員會成立門檻高、運作不規范、缺乏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提起訴訟,維權主體“缺位”;業主舉證難、行政干預多、開發商與物業強勢對抗,導致維權成本高、成功率低;部分社區居委會越權替代業委會職能,行政權過度干預業主自治。
治理機制失靈: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三方權責不清”,矛盾化解缺乏有效平臺;物業服務“重經營輕服務”,物業費與服務質量脫節,業主滿意度低;封閉住宅區道路被改為公共道路、歷史遺留的規劃缺陷等問題,加劇社區治理難度。
編者按:當今亂象,2006年魏先生就神一般地預見了,一語成讖,魏先生的精囊妙計若早早用上,該有多好呀。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希望全國法工委盡快修編民法典,甚至應該像魏先生建議那樣,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單獨立法,物業管理單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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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榮先生的前瞻性預判與印證
早警示“共有部分權屬模糊是糾紛根源”:2006年便指出《物權法(草案)》中“車庫歸屬可約定”的漏洞,如今該條款成為開發商侵占業主利益的“合法借口”,維修資金管理混亂、共有收益被挪用等問題,均印證了其“權屬清晰是治理基礎”的判斷。
早預見“業主自治與業委會困境”:多年前就強調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的核心載體,需法律保障其地位與職能,而當下業委會“成立難、運作難、維權難”的現狀,正是對其預判的現實回應。
早明確“物業與業主的權責邊界”:提出物業管理的“服務屬性”與物業費的“匹配原則”,當下物業“重收費輕服務”“財務不透明”等亂象,恰恰違背了這一核心邏輯。
早界定“法治與自治的關系”:主張“和諧是福祉,維權是要務”,而當前社區矛盾激化、維權無門的困境,正是因為偏離了“以法治保障維權,以維權實現和諧”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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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榮先生學術思想實踐與破局路徑
下面是依據魏耀榮先生學術思路或觀點,推演出來的一些治理破局路徑,探討從源頭解決基層治理問題與物權糾紛的方法。
(一)立法層面:筑牢制度根基,明確權利邊界
細化區分所有權規則:修訂《民法典》和《物管條例》相關條款,刪除“共有部分歸屬可約定”的模糊表述,以清單形式明確共有部分范圍(含車庫、人防工程等公共配套、外墻、綠地、維修資金等),強制開發商公示共有部分建造費用分攤情況,禁止變相侵占業主權益。
完善業主自治法律保障:制定專門法規,簡化業主委員會成立流程,賦予其法人資格,明確其在訴訟、財務監管、物業選聘等方面的獨立權限,禁止行政部門或第三方非法干預。
規范物業收費與服務:立法確立“物業費與服務質量掛鉤”的剛性規則,要求物業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收支明細,建立“質價不符”的投訴與退費機制。
(二)治理機制創新:激活社區自治活力
搭建多元協商平臺:推行“業主議事廳”制度,固定場所與時間,組織業主、物業、居委會、相關行政部門定期溝通,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建立“業主代表輪值制”,培養業主自治能力,提升決策代表性。
優化物業服務管理:構建“物業服務質量量化評價體系”,引入業主滿意度測評,結果與物業費浮動掛鉤;探索“物業服務積分制”,激勵物業提升服務水平;推行“物業費公示+第三方審計”制度,確保資金使用透明。
健全糾紛化解渠道:落實魏先生“多元化糾紛解決”理念,建立社區調解委員會,聯動仲裁機構、法院設立“社區糾紛快速處理通道”,降低業主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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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主組織建設:強化自治主體能力
賦能業主委員會:開展業委會成員專項培訓(涵蓋法律知識、財務監管、議事規則等),提供專業法律支持;建立業委會履職監督機制,防止權力濫用,保障業主知情權與監督權。
激活業主大會功能:推廣“線上+線下”聯動議事模式,簡化表決流程,確保業主對社區重大事項(如物業選聘、共有收益分配)的決策權;明確業主大會作為共有收益管理主體,統籌維修資金使用與增值。
(四)法治教育與執法強化:營造尊法用法氛圍
開展“法治進社區”行動:圍繞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權益保護等核心內容,通過講座、案例解讀、法律咨詢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識,提升業主維權意識與守法自覺。
強化執法監管力度:行政部門加大對開發商、物業侵權行為的查處力度(如侵占共有收益、違規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等),建立企業“黑名單”制度;司法機關設立“房地產糾紛專門法庭”,簡化舉證流程,提高維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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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的思想之光,應該照亮治理之路
魏耀榮先生的學術思想,是對中國社區治理實踐的深刻洞察與前瞻性思考。從“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屬厘清,到“法治是水治不是刀治”的本質認知,再到“和諧是福祉,維權是要務”的實踐準則,其核心始終圍繞“以法律明確權利,以自治保障權益,以法治守護和諧”。
當下社區治理的諸多困境,恰恰印證了魏先生思想的現實意義。傳承其學術思想,并非簡單照搬理論,而是要將其融入立法完善、機制創新、實踐落地的每一個環節——讓共有部分權屬不再模糊,讓業主維權不再艱難,讓社區治理不再失衡。
正如魏先生所言,法治的真諦是規則的統治,社區和諧的根基是權利的保障。唯有以其思想為引領,久久為功推進制度完善與實踐創新,才能破解當下住宅物業行業的痛點、難點,讓社區真正成為“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和諧家園,這正是對先生學術生涯與法治理想的最好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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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談
痛定思痛,草根覺得:應該打破舊格局(業主小區紅線內“非專即共”),重塑新規則(業主基于物權的小區當家自治權);黨建引領、居代業、物管會、信托制等諸多探索,或多或少存在弱化業主自治的傾向,若用魏先生的觀點來評判,應該還是治標、沒有治本。
這些治標不治本的方法,讓人擔心的是:會不會在不久的將來,被證明是“好心未結好果“方法呢?草根表示真的深感憂慮。
備注:本文提及的魏耀榮先生學術觀點,及文中的魏耀榮先生的相關圖片,均來自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社區治理與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海淀和諧社區發展中心共同主辦的《和諧社區通訊》雜志第2017 年第 2、3 期(總第 49、50 期) 2017 年 6 月出版的《魏耀榮先生專輯》。特別感謝,北京市海淀和諧社區發展中心陳幽泓老師贈我此專輯,收獲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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