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若蘭律師 律師團隊
202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引發(fā)業(yè)界廣泛關注。其中,第四條的規(guī)定尤為關鍵:
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并主張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隨著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普及,涉及其與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熱點與難點。長期以來,社會上存在著“弱者恒有理”的思維定勢。但通過近年來司法實踐的積累和裁判規(guī)則的明晰,這一觀念正在被打破。
本文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和相關案例,由王若蘭律師團隊對非機動車造成機動車一方損害的賠償規(guī)則進行深入梳理和專業(yè)分析。
1. 財產損失賠償:謹慎處理與限制保險代位求償
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的碰撞事故中,非機動車一方是否需要承擔機動車方財產損失(即“車損”)的賠償責任,是司法實務中的一個突出矛盾。由于機動車通常投保車損險,這類糾紛往往表現為保險公司在賠付車損后,向有過錯的非機動車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觀點一:強調保護弱勢,原則上不予支持追償
此觀點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立法精神,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法律更側重于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以體現對非機動車一方的過錯評價(即“過失相抵”)。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非機動車駕駛人必須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
因此,在非機動車方不存在故意惡意碰撞的情形下,即使交警認定其負有事故責任,也不應支持機動車一方(或代位的保險公司)要求非機動車一方賠償車損的訴訟主張。
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張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入庫編號:2023-16-2-333-001號)明確支持了這一立場。法院核心觀點是:鑒于非機動車在速度、重量和危險性上均弱于機動車,且機動車一方負有更高的風險控制義務,故在非機動車方無主觀故意時,不宜支持保險人向其追償車損的請求,以體現對弱勢交通參與者的適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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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二:兼顧公平原則,適當分擔責任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在交通事故中,確定非機動車致機動車受損的賠償責任,應遵循公平原則和侵權責任法理。如果非機動車存在明顯過錯卻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這既有悖公平,也可能助長非機動車駕駛人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
在確定具體賠償比例時,可以考慮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避險能力、危險程度和止損能力上的差異,對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比例給予適當傾斜,但不應完全免除其責任。實務中,法院存在判決非機動車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案例(如承擔30%責任),也有判決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案例(如再審案號(2024)魯02民申322號案件)。
2. 人身損害賠償:確立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與財產損失不同,對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導致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的情形,司法實踐中普遍適用《民法典》第1165條的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發(fā)布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中,案例三“賀某訴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清晰地確立了這一規(guī)則: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機動車駕駛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該案中,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并負事故全責,法院最終判決李某某賠償摩托車駕駛人賀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9萬余元。這一典型案例的意義在于:
- 打破了“誰弱誰有理”的慣性思維,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并非絕對的“弱者”,有錯同樣需擔責。
- 強調了生命健康權平等保護的法治原則。
- 警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作為交通參與者,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
此次《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的規(guī)定,正是對上述典型案例規(guī)則的進一步司法解釋化,為審理電動自行車致機動車人身損害的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僅針對電動自行車,且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不僅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還需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這意味著最終的民事賠償責任比例可能與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有所不同。
3. 結語:規(guī)則意識與公平保障
當前,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正朝著精細化、類型化的方向發(fā)展。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和案例庫,正在形成一套清晰的裁判共識:“人身損害依過錯賠償,財產損失審慎追償”。
王若蘭律師團隊認為,這不僅有利于統一司法尺度、提供穩(wěn)定的法律預期,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引導全社會——無論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樹立**“規(guī)則意識”與“責任意識”**,共同構建更加公平、文明的道路交通秩序。未來,隨著《民法典》的深入實施和司法解釋的落地,相關規(guī)則將為實現“同案同判”提供更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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