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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平臺提示用戶某軟件涉嫌侵犯隱私,構成商業詆毀?
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他經營者行為侵犯用戶隱私的情形下,平臺發布軟件涉嫌侵犯用戶隱私的內容失實且具有誤導性,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現今安全軟件在運行時可能會涉及對其他主體經營行為的評價,有時會由此產生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形下,隱私保護類的安全軟件權利人主張監測表述限于風險提示,不存在捏造事實、不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處理、入庫人民法院案例庫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北京二中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不能對他人的經營行為輕易地作出具有強烈感情色彩、負面評價效果和誤導性后果的主觀評判,否則可能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件簡介:
1.某計算機公司(原告)系聊天軟件QQ的權利人。
2.某科技公司(被告)系從事桌面客戶端軟件開發和運營的一家互聯網公司,其名下的軟件“360隱私保護器”在對QQ軟件的啟動和運行進行監測的過程中,出現了監測提示內容包括“共有XX個文件或者目錄被QQ查看過,其中xx項可能涉及您的隱私”的內容。
3.被告運營的“360網”上載有《用戶隱私保護白皮書》《360安全衛士發布隱私保護器專門曝光“窺私”軟件》《360安全衛士給全國網民的一封信:用戶隱私大過天》《360隱私保護器發新版增加監測MSN、騰訊TM、阿里旺旺功能》等文章,載明隱私信息的涵蓋內容、電腦中的聊天軟件悄悄掃描硬盤、窺視私人文件、用戶投訴某聊天軟件未經用戶許可時偷窺用戶個人隱私文件及數據、QQ通常在運行數分鐘后就會訪問用戶硬盤的千余個文件(包括隱私數據)等等內容。被告名下的“360隱私保護器”頁面下方載有“本工具將監督并記錄其他軟件對您電腦內隱私文件的‘窺視’”“某些軟件除了自身運行必需的文件外,還為了謀取利益‘窺視’您的隱私文件,可能導致您的隱私泄露”。
4.原告某計算機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連續三月在知名網站及報刊顯著位置登報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
5.2011年4月26日,朝陽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主張成立,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2011年9月,北京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某科技公司名下軟件和網站中對QQ軟件發布的言論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某科技公司作為發布涉案言論的軟件的著作權人,應對軟件行為承擔責任。
北京二中院認為,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對QQ軟件及其網絡運營享有合法權益。是“360網”的經營者和“360隱私保護器”軟件的著作權人,應對“360隱私保護器”及“360網”的相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某科技公司無充分證據證明QQ軟件掃描的文件中存在訪問用戶隱私的行為,發布相關表述欠缺事實依據且具有誤導性,造成用戶對QQ軟件產生不合理懷疑或者社會評價,構成商業詆毀。
本案被訴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通過“360隱私保護器”軟件對QQ2010軟件的監測結果中顯示“可能涉及您的隱私”等表述,引導用戶誤認為QQ軟件窺視用戶隱私;捏造和散布QQ軟件侵犯用戶隱私的虛假事實。
(一)某科技公司的軟件評價QQ軟件時是否如實反映了客觀情況、是否會造成用戶誤解,是判斷其正當性的關鍵。
北京二法院認為,“360隱私保護器”僅針對QQ軟件進行監測,并不是構成其行為不正當性的理由,安全類軟件中很多程序都是為解決單一問題或彌補單一漏洞而設計的。針對一款市場占有率較高的軟件提供相關的輔助性服務,只要該款軟件設計合理、表達恰當,且不存在違反誠實信用等公認商業道德的情況,都應為法律所允許。“360隱私保護器”在對QQ軟件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評價和表述時,在初始界面、監測結果等處的顯示內容,是否如實反映了客觀情況,是否會造成用戶誤解并產生不適當的聯想,是判斷其行為正當性的關鍵。
(二)涉案軟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QQ軟件掃描的用戶信息中包含隱私信息,在監測QQ軟件時向用戶提示的“窺視”“訪問用戶隱私信息的可疑行為”“可能泄露您個人隱私”等表述,構成商業詆毀。
北京二中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360隱私保護器”軟件在對QQ2010軟件掃描用戶計算機內文件進行監測時,使用了“本工具將監督并記錄其他軟件對您電腦內的隱私文件的‘窺視’”;“某些軟件除了運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還為了謀取利益‘窺視’您的隱私文件,可能導致您的隱私泄漏”;“360隱私保護器會如實記錄某些軟件訪問用戶隱私信息的可疑行為,并對可能泄露您個人隱私的操作做標紅提醒”;“個人電話、證件號碼、上網和聊天記錄等隱私泄露事件大多與某些軟件偷窺電腦信息有關,無數網民因此深受廣告騷擾、欺詐威脅”等描述。
隱私,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并不具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一般而言,是指不愿為人所知的個人信息,通常會包括姓名、婚姻狀況、工作職銜、電話號碼、個人銀行賬號、聊天記錄等個人信息。《360用戶隱私保護白皮書》中也將隱私信息界定為電話號碼、工作職銜、財務狀況、賬戶號等個人信息。上訴人、原審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掃描的文件含有上述性質的個人信息。上訴人、原審被告關于QQ軟件確實存在掃描用戶電腦中可能含有個人信息的文件的現象的相關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三)某科技公司的軟件使用上述缺乏客觀公正性的表述易誤導公眾產生不適當的聯想、不合理懷疑、負面評價,構成商業詆毀。
北京二中院認為,在無事實依據的基礎上,“360隱私保護器”通過使用“個人電話、證據號碼、上網和聊天記錄等隱私泄露事件”等語言描述,并將相關信息的泄露與“廣告騷擾、欺詐威脅”等后果相聯系,引導用戶聯想到相關后果可能與“360隱私保護器”關于QQ軟件可能泄露用戶隱私的相關提示具有關聯關系,從而導致QQ軟件用戶對該軟件產生不合理懷疑,甚至負面評價。
因此,涉案“360隱私保護器”對相關監測結果的描述缺乏客觀公正性,足以誤導用戶產生不合理的聯想,對QQ軟件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帶來一定程度的貶損。上訴人、原審被告使用“360隱私保護器”對QQ軟件掃描結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隱私”等相關描述,損害了原審原告及其“騰訊QQ”軟件產品的商業信譽,構成商業詆毀。
(四)某科技公司在軟件界面和其他專題界面進行了對QQ軟件的缺乏事實基礎、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評價和表述,構成商業詆毀。
北京二中院認為,除上述“360隱私保護器”的監測提示外,某科技公司在“360隱私保護器”界面用語和“360網”的360安全中心、360論壇、360隱私保護器軟件開發小組博客日志、《用戶隱私大過天》專題網頁中還對QQ軟件進行了一定數量的評價和表述。這些評價和表述,使用了“窺視”“為謀取利益窺視”“窺視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為”“逆天行道”“投訴最多”“QQ窺探用戶隱私由來已久”“請慎重選擇QQ”等詞語和表述來評價QQ軟件。
在某科技公司并未證明被上訴人掃描的文件含有用戶隱私的情況下,上述評價和表述缺乏事實基礎,并且帶有較強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負面評價效果和誤導性后果,違背誠實信用的公認商業道德,損害了某計算機公司及其“騰訊QQ”軟件產品的商業信譽,亦構成商業詆毀。某科技公司關于其不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情況,原審法院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判決某科技公司承擔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相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三、原審法院綜合多種因素判決某科技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酌定賠償數額合理妥當。
北京二中院認為,因此,某計算機公司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公開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消除影響的具體方式,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惡意程度、性質、持續時間、影響等因素予以確定,并無不當。某科技公司關于原審判決其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判罰過重的相關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在具體的賠償數額方面,鑒于某計算機公司原審索賠數額過高,亦未明確其索賠數額的具體依據,故原審法院不予全額支持,依據某科技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影響范圍和損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北京二中院認為某科技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等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案號:(2011)二中民終字第12237號,入庫編號:2023-09-2-180-002
實戰指南:
一、原告在舉證論證時重點把握被告軟件針對性評價以及宣傳內容。
本案中,法院查明的部分,涵蓋了:(1)被告的隱私監測軟件僅對原告的軟件有監測提示;(2)給用戶的提示內容中顯示“可能涉及隱私”;(3)被告運營網站文章、論壇以及軟件開發小組的日志中存在關于原告軟件涉及偷窺用戶隱私的表述。該查明部分是法院據以認定被告構成商業詆毀的事實基礎。可見,原告在舉證論證時做了充分的梳理工作。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在就他人軟件對自身經營行為進行監測后評價的行為快速鎖定侵權事實。
結合計算機軟件領域特點,首先,重點排查競爭對手是否通過其軟件針對性監測、評價己方經營行為,以 “提示風險”“隱私保護” 等名義,作出無事實依據的負面表述。其次,全面搜集被告依據該軟件監測結果宣傳的證據,是否在被告官網、論壇、博客、專題網頁、有獎活動、其他社交媒體等渠道發布直接指向己方軟件或經營行為、具有虛假性或者誤導性的表述內容。此外,計算機軟件領域的侵權證據易篡改、易刪除,需及時采取固定證據的策略。
二、被告以不存在競爭關系為由進行抗辯需要注意事項
法院認定經營者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必須滿足法定的構成要件。其中,按照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的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等關系的市場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經營者’”的規定,商業詆毀的認定,須以原告、被告存在“可能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的競爭關系為要件之一。
因此,對于類案中的被告,我們建議,可以從“不存在競爭關系”入手進行抗辯。具體來說,需要被告充分明確互聯網公司之間的競爭關系的法律邊界,可以從交易機會維度、商業利益維度、用戶維度三重邏輯重構抗辯,排除業務間接性質關聯的擴大化認定,充分舉證釋明雙方三個維度存在顯著差異、不重疊。
在舉證上,可以借助雙方涉案軟件的《功能說明書》《用戶協議》,證明核心功能、服務用戶需求的不同,二者無重疊、無替代關系。在交易機會方面,可以提交相關的財務數據報告,論證雙方盈利來源無直接沖突,不存在爭奪交易機會。
三、建議類案中的被告抓住自身表述限于合理風險提示、自身非惡意的要點抗辯
本案中法院認定風險提示構成商業詆毀的核心理由是缺乏事實依據、表述具有誤導性。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被告,從提示依據、表述方式、保護目的三方面重構抗辯邏輯。
首先,列舉和說明風險提示存在事實依據時,應突破未證明存在隱私信息的認定,區分 “合理風險提示” 與 “確認侵權”。提交技術證據: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出具《技術分析報告》,提交部分用戶投訴證據,證明原告行為已引發大量用戶對安全的擔憂,提示行為是對用戶合理訴求的回應。
其次,論證表述具有合理性,反駁誤導性、貶損性,強調風險提示不可避免地使用“可能涉及您的信息”等模糊表述,表述不具有誤導性、不構成失實。軟件行為是否構成隱私侵權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使用此類表述是謹慎、客觀的體現,未超出合理提示范圍。同時,在舉證時,此類被告應充分發揮軟件開發技術人員或者專業輔助人員的作用,清楚向法院釋明軟件監測提示的依據如何作出。
最后,強調風險提示的保護目的,聚焦用戶知情權與選擇權,抗辯自身不存在主觀惡意。比如,舉證時提交自身軟件開發文檔,證明軟件開發的初衷是響應法律法規對用戶知情權的要求,而非針對其他軟件進行商業詆毀。又比如,強調自身軟件的監測功能需要用戶主動啟動,監測結果僅提供給用戶個人參考,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某軟件,被告未強制用戶卸載或放棄使用軟件。
相關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二條第一款[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十四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3.《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二十條第一款[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的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等關系的市場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經營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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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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