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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杰榮(Jerome A. Cohen) / 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
(1930.07.01-2025.09.22)
孔杰榮(Jerome A. Cohen),1930年7月1日出生于美國新澤西州,耶魯大學畢業后長期從事中國法律研究。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原副院長、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他在改革開放初期深度參與中國法治建設,通過涉外法律培訓、國際商事談判指導和法律翻譯等工作推動中美法律交流。
此文詳細回顧1979-1981年間他所親歷的中美法律交流工作,清晰地給出改革開放早期中美法律交往的路線圖:從外國投資者法、國際稅法等涉外經濟領域官員培訓開始。此文還敘述美國法學家積極尋求參與中國法治建設的主動過程。
1979-1981年是中國法治的歷史性時刻,當時正值鄧小平“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共產黨一步步創建了文化大革命后的法律制度。若要全面記錄這個令人興奮的時代,勢必需要一部鴻篇巨著。在此,我愿意提供一個簡短的回憶錄,就我自己有幸參與這個令人興奮的歷史時刻的切實經歷,與大家分享。
▍一、交流的開端:“破冰”之旅
我一直在積極尋求參與中國法治建設的契機。孔子曰,“三十而立”,三十歲的我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一名年輕的法學教授,決定投入中國法的研究。
1960年8月15日上午9點鐘整,我第一次開始學習中文。沒多久我便有了住在中國,從而更快地學好中文的打算。但當時中美兩國政府對兩國人民的互訪添設了重重障礙,更不用說準許我住到中國學習中文。不過,我仍然提筆寫信給毛澤東主席和周恩來總理,希望他們可以破例邀請我到北京。但不出所料,我的多番嘗試都沒有成功。直到尼克松總統于1972年2月在北京展開中美關系的“破冰之旅”后,我到中國學習的計劃才出現轉機。“破冰之旅”三個月后,應中國科學院的邀請,我和我夫人、中國藝術學者柯珠恩(Joan Lebold Cohen),以及幾名美國專家,在中國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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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我而言是一個重大的突破,此行最大的亮點是我與周恩來總理的交流,晚餐時我與總理相鄰而坐,足足進行了四個小時的對話。遺憾的是,除了一個上午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貿促會)法律事務部的三名成員討論外貿合同糾紛外,此行我卻沒有任何機會去了解當時中國的法律。對于一個外國人竟然會想要研究中國的法律制度,周恩來總理(可以理解地)似乎感到有點困惑,他還暗示我已有的研究成果可能比當時中國的法律制度要更豐富!當然,我第一次訪問時沒有遇到任何律師或法律教授,因為法律職業群體自15年前的“反右派”運動后就停止運作?法學教育陷入停頓,甚至于司法部也遭到撤銷!
在20世紀70年代,我又多次訪問中國。1977-1978年間,我擔任剛接任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的愛德華.肯尼迪(Edward Kennedy)議員的顧問,我們與鄧小平總理進行了一段長達90分鐘的談話,令人難忘,當時鄧在1976年文革結束后逐漸恢復其權力。然而,這些訪問相對短暫、零星,并且可以理解的,交流的重點并不在于討論當時還十分貧乏的中國法律發展,而著重在中美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的障礙。
不久后中國形勢發生了極大變化,在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達到高潮。我當時正訪問香港,我還記得在《人民日報》上讀到,中國共產黨決定重新建立一個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取代“階級斗爭”的政策,對此我十分興奮。接著,1979年1月1日中美關系正常化后,突然間,我接到很多邀約。在1979年冬春之際,我到中國進行短期訪問,此時中國政府機構改弦易轍,對外表達出亟欲與西方法律專家和法學院合作的意愿。中國財政部、外交部、北京市和中國貿促會都邀請我到北京講課、商談交流項目。當時我已在哈佛法學院教書15年,而幸運的是,我已提前做好了利用一學期的學術休假,到香港居住半年的計劃。這使我可以接受中國的這些訪問邀約。這樣的與中國充分交流的機會,我一等便是二十年,但我仍對此感到心滿意足。
藉此難得的機會,我不僅開始了解中國逐步頒布立法,以及恢復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的計劃,我還被邀請一同協助這一極具意義的過程。例如,由于財政部當時面臨巨大的政府壓力,必須盡快創造一個稅收制度,使急切的外國投資者有法可依,中國國家稅務局便同意與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國際稅務項目合作,在大連舉辦一個為期四周的夏季培訓,共召集了125名中國稅務官員和老師們參加。而這個項目安排非常緊湊,每周上課6天,每天8小時,目的在于及早協助中國擬定當時不可或缺的法律。
同樣地,中國貿促會被指派必須盡快協助立法者出臺中國第一部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貿促會便請我在北京組織為期一周的講座,由美國國際律師介紹外國公司希望中國創建的各種投資政策和措施,這個項目也有大批中國經濟事務官員和學者參與。如同我們的稅務培訓項目,這樣的交流很快體現在了中國的相關立法中,促成了第一批中外投資項目的順利開展。1979年7月1日,中國頒布了七項法律,這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間隔多年后首度出臺的一批法律,其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此舉引起全世界的關注。 7月1日恰巧是我的生日,我對此感到十分開心!可惜,第二天《紐約時報》的封面報道錯誤地宣稱我是中國新的投資法的起草者。記者并不了解我只是安排關于合資企業國際經驗的培訓,竟誤以為我起草了整部國家法律!
這些令人興奮的活動使我對中國法的研究興趣倍增!但由于不能住在中國,我必須經常從香港往返內地,而這些來來去去的旅程也頗為不便。這對我的學習、教學和友誼也都平添了阻礙,讓我感到相當沮喪。我想在中國長期生活和工作的愿望,在當時仍難以實現。所有渴望與我合作的中國政府機構只愿意承諾短期、零星的合作。當我探詢是否可以進行更多合作的可能性時,他們變得非常謹慎。當時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才剛開始,沒有人知道這政策可以持續多久。1979年之前,中國政府政策像鐘擺一樣左右擺動。中央政府官員受過去政治運動的負面影響,沒有一位愿意冒險邀請一位外國法學教授來華居住,特別是來自世界領先的資產階級國家。
幸運的是,我在哈佛的中文教師很同情我的經歷,表示愿意幫助我,并向我介紹了一位朋友名叫肖秧,肖秧是北京市經濟建設總公司的負責人,當時北京市經濟建設總公司剛剛由北京市政府經濟委員會成立,作為與外國公司做生意的機構。肖秧是四川人,非常聰明和友善,曾在東德萊比錫學習工程。他不畏創新,渴望成為新一代中國經濟的改革者之一。他意識到法律對于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認為有必要對經常進行外國商務談判的北京市經濟建設總公司和其他部門官員進行專業培訓。于是,我們很快達成了“雙贏”的合作協議,我得以藉此機會到中國長期居住。
▍二、官方層面的法律交流:官員培訓
我同意從哈佛大學休假一年,為了能整年在北京為30名北京政府官員提供每周9小時的課程,介紹國際商法和爭端解決。我培訓的官員年齡大多在25至50歲之間,也都已經開始處理對外的商業合同,包括銷售、采購、技術授權、合資企業,外國全資子公司和其他類型的交易。這些被挑選出來的中國官員只能從工作中抽空來上課,也很少有人會說英文,所以我必須使用中文教學。這對我和他們來說是雙重的挑戰。雖然我當時擔任著名的國際律所高特兄弟律師事務所(Coudert Brothers)的顧問,但我和我在高特兩名非常能干的同事——倪有文(Owen Nee)和歐倫斯(Stephen Orlins)——從來沒有用中文教過法律課程的經驗。此外,當時中國的系列法規才剛開始陸續頒布,要把我們熟悉的英文法律詞匯翻譯成對應的中文并不容易,我們當時不得不絞盡腦汁、別出心裁。直到中國的相關法規出臺后,我們才終于能夠確定一套標準的中文法律術語。
當然,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在1949年內戰戰敗逃往臺灣之前,在大陸已經發展出一套完善的中英商法詞匯,但并非所有的用語都被保存了下來。新的法律制度在1950年代主要受到蘇聯的影響,加之在1979年之前,中國跟非共產國家進行的商業交易非常有限。例如,中國之前使用的“契約”一詞,在1949年后就不用了,取而代之的是“合同”。此外,我們也不能期待中國國內的譯者可以提供多少協助。當然,當時也有一些中國法學教授,尤其是在1949年前受過教育(多半在國外留學)的資深教授,是非常博學的雙語專家。在1979年,中國才剛剛開始恢復正式的法律教育,雖然我們可以培訓官員,但政府還不允許我們和法學教授接觸。如果當時我們可以請這些法律學者幫忙的話,他們應該會很樂意協助。所以,我們不得不請一位翻譯幫忙,雖然他是不錯的翻譯,但是并沒有任何法律訓練,也不具備英文法律術語的知識。在我們的講座中,他坐在我們身邊,與作為我們“學生”的其他政府官員一起學習,只能偶爾協助我們澄清難以表達的復雜法律概念。
在此期間,我和我的同事也得到了北京大學出版社的一些協助。北京大學出版社針對我的建議和北京市的要求,迅速翻譯、出版了一本關于合同和相關主題的英文書。這本書是一些美國商學院使用的教科書,我認為很適合用來為零基礎學生解釋法律。另外,我們也用一些實務上使用的中文合同作為補充教材,在課堂中逐條討論其中的條款。
我和同事倪有文、歐倫斯許久后才知道,我們教學的筆記其實已經跨出了市政府分配給我們的位于北京玻璃廠的臨時教室,有的甚至在其他高級經濟官員間流傳,這些官員后來告訴我,他們經常研究這些筆記,以便更深入了解商業法律。由于我們1979至1980年的培訓相當成功,后來北京市要求我們再花一年時間培訓第二批官員。為了完成第二批培訓,我只好設法說服哈佛大學法學院延長我的學術休假,讓我可以在中國再待一年。
當時,因為中國經濟官員突然必須與希望做生意的外國公司及外國政府打交道,所以毫不夸張地說,他們對法律求學若渴。我還清楚記得,我在第一機械工業部的上海工廠與一位活潑幽默的員工交談,他想去哈佛大學讀書,我問他為什么這么有抱負想學法律。他說:“我在第一機械工業部的法律和合同部門工作,現在我們每天必須與世界汽車工業的巨頭談判,尤其是大眾汽車公司。但是,對于在法律和合同部門的我們而言只有一個問題”。他說:“我們對于法律或合同一點也不懂!”
當然,許多聰明和急切的中國官員學習法律的方式,正是投入實際的商業談判,邊干邊學。我也曾有這樣的體驗,除了教學之外,那時我幾乎每天都參與打算投資中國的外國公司和各行業的中國國有企業之間的談判。北京市經濟建設總公司和我之間的合作有助于這個過程。一方面,我和高特兄弟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同事對北京官員的教學并不收費,所需費用也由我們自己負擔。另一方面,作為回報,北京市政府安排我們在北京飯店長期居住,為我們提供三個兩室套房,由我們自己支付費用。在那段時間,北京最困難的職務之一就是北京飯店的總經理,因為在當時的外國游客和他們的中國東道主眼中,北京飯店是北京當時最好的飯店,每個外國代表團都想住在那里。此外,1979年的北京缺乏現代辦公樓,因此大批在華設立代表處的外國公司都想利用北京飯店設點開拓商務,甚至有一些聯合國官員和外國使節官員都希望住在那里。因此,北京飯店的房間奇貨可居。北京市經濟建設總公司分配給我們三個套房,讓我們可以置身于城市日益活躍的國際生活中心。我和我的夫人住一個套房,歐倫斯和他的新婚妻子住另一個套房,第三個套房就作為我們辦公室之用,偶爾倪有文律師從香港過來時也住這邊。我們的生活開銷則由我們代理的外國客戶負擔,不管是生活或工作,都是十分舒適。
▍三、實踐層面的法律交流:商業談判
1979至1981年期間,我參與談判時完全不見任何中國律師的身影。而當時,中國也依然沒有律師執業許可制度,因為1957-58年間“反右派”斗爭而被取消的律師制度尚未正式恢復。即使在1982年1月1日,中國律師制度重建后,又過了許多年,中國的律師才開始經常性地參加到商業談判中。在此之前,剛剛成立的中國國有企業只能指定一些沒有正式地接受過法律教育的員工擔任法律顧問,盡可能應付商業談判要求,就好像我在北京市經濟建設總公司的“學生”一樣。
這種缺乏正式律師代表的現象,有時也令中國的談判者感到尷尬。得知他們的困境后,我先提出,我愿意放棄代表外國公司,成為北京市經濟建設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律師。但是,在猶豫一段時間之后,我的朋友肖秧說他不能接受我的建議。上級也沒有授權他接受其他逐漸熟悉北京的外國律師的服務。畢竟,那時中國的“改革開放”還太新了,很多工作太敏感,而我們也沒有足夠的合作經驗,讓彼此可以建立起牢固的信任 。
而中方沒有律師代表,其實增加了我工作上的困難。我必須向中方解釋他們自己慢慢成形的立法環境中出臺的相關法律規定、外國和國際法律和慣例等,以及如何處理我們面臨的問題、有關議題對各方的法律影響是什么、還有各種選擇方案的利弊。一方面,我是客觀公平的律師,代表渴望贏取中國信任與合作的外國公司;另一方面,我是美國研究中國法的教授,希望幫助當時的中國建立令人滿意的法律制度。對此艱巨任務我感到身負重任,壓力倍增。此外,我也親自檢查法律術語的翻譯質量,并經常補充翻譯者的翻譯,甚至有時候自己接手這個工作。
中國談判者學習非常迅速。他們仔細研究了我方為談判準備的中文和英文合同草案,并逐漸開始從各種外國草案合同中拼湊出他們自己的中文和英文談判版本,這些版本的條件比先前外國公司的版本對他們更加有利。不久,負責批準談判人員談定合同條件的中國官員(包括中央和地方),開始向中國公司提供各種合同示范文本,以便中國公司主動開啟各種交易類型的談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模板很快出現,其中還包含了一些指示和建議,以便中國談判人員了解是否、何時以及如何因應外國方面更改合同條件的要求。例如,在中國法律規定所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應明定爭端解決的仲裁應在中國進行之前,中方一度要求談判人員盡可能拒絕外方所提出的爭端應在中國以外仲裁的要求,卻不能讓這個議題妨礙合同的簽訂。
我記得早年此類談判的一些特點是,雙方在談判桌上都縈繞著一種可以理解的不安全感。于中方而言,與西方公司建立合資投資項目是嶄新的經驗,他們擔心遺漏或犯錯,甚至擔心會被經驗豐富的外國公司欺騙,畢竟雙方也才剛接觸不久。這種擔憂在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先生于1979年4月與我見面時,便表達的非常清楚。我詢問他關于中國閉門起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他說:“你們外國人沒有什么好擔心的。你們在世界各地合資經營已經有好多年經驗。相較之下,我們中國人在這樣的事情上根本沒有經驗。”
事實上,談判中我們也很焦慮,因為中國持續發展的法律和經濟制度當時仍是“半成品”,且透明度很低。我記得有一次,我們試圖與北京的第一家現代化飯店談判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由于這是北京市政府最近組織的一家公司,我的客戶需要了解其未來中國合作伙伴的財務和治理狀況。然而,當我要求中方提供資產負債表及其公司章程時,我被告知這些是“國家秘密”,不能向外人披露。后來,我向對方表示,希望中國政府重新考慮這項政策,因為沒有外國人會盲目地投資一家不透明的公司,如果這種情況繼續的話,我也必須回到哈佛法學院教書,因為在“秘密”中不可能有很多商業合作。幸運的是,極端保密的政策隨后很快開始改變,雖然在少數情況下,中方仍然拒絕提供他們聲稱支持他們談判立場的“內部”規定。
可以預見到,我們的討論偶爾也出現因法律語言翻譯困難產生的誤解。例如,在我們早期的飯店合同談判中,我提出我的美國客戶必須要求其董事會“批準”我們正在談判的文件。中國首席談判代表表現出些許民族主義式的不悅,他說,只有中國投資主管機關才能“批準”合同,外國方不能“批準”合同,只能“同意”或“不同意”合同的條款。
幾個月后,一個海上石油項目的談判,則提供了另一個例證。我的美國客戶想要與中方設立一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于我有其他會議,不得不在談判開始后隔天才抵達。當我抵達后,卻被告知談判一開始就很僵,但沒有人能解釋原因。第二天談判繼續時,我很快就發現,僵局的原因是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為我的客戶想要建立的不是合資經營企業,而是一個合作經營企業,這是完全不同類型的交易,當時并沒有法律加以規范。出現這樣的混淆是因為這兩個結構不同的合同的中文名稱非常相近(“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整個第一天的談判就因為雙方的誤解而白白浪費了!
另外有一些誤解不是源于語言,而是由于缺乏指導各方的詳細規則。當時不僅沒有關于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而且1979年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也很簡短。該法只說明了基本原則,明顯是要讓之后頒布的行政實施條例為其添加具體意義。然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一直要到1983年9月才出臺,足足花了四年多時間。《實施條例》提供了很多必要的指導,減少了爭議產生的可能性,并促使外國投資者參與許多過去不愿意進行的交易,使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成為中西合作初期的首選投資選擇。
▍四、學術層面的法律交流:翻譯出版與引薦留學
雖然教學和談判已經讓我非常忙碌,但我也花時間嘗試做其他工作。最為突出的是與中國外語出版社的合作,他們出版了一系列我和幾位律師同事一起翻譯中國新立法的叢書,這些原本只有中文版本的新立法很少為外界所了解。我們一同努力的第一個成果——三卷《中國對外經濟法規匯編》的第一卷——在1982年出版。不久后,我們翻譯了剛出臺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隨后陸續出版。這些工作,最后證明是一項有益的公共服務,也大大擴展了我的當代中國法律詞匯。
我還偶爾給北京的一些國家和地方政府機構講課,也曾前往上海和天津給這些主要城市負責外國直接投資的大批地方官員上課。只要有機會,我盡可能接觸認識法學教授,他們當時逐漸擺脫“文化大革命”的陰影。我還曾遇到了幾位相對資深的前律師,他們正在等待政府重新建立已停擺二十年律師執業制度。1979年11月13日,我去訪問剛開始試運營的“北京市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因為當地暖氣還未開放,在那間酷寒的辦公室里,我經歷過了最冷的一天。當時跟我一樣住在北京飯店的一位德國商人,因為與他的中國女朋友發生關系而被警察拘留。有人找我幫忙,希望可以讓他盡快被釋放,我得知“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有位法律專家熟悉刑事司法,與公安局有良好的關系。這位知識淵博的律師并不排斥這樣的案件,由于他的幫助,這名德國商人獲得釋放 。
同時,我也投注了一些精力去選擇第一批到哈佛法學院留學的中國學生。財政部是第一個表示感興趣的中國政府機構。1978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局長劉志城先生(后來成為我的好朋友)積極地響應了哈佛的國際稅法研究項目(International Tax Program),這個項目每年都會向世界領先國家的財政部門提出邀請,詢問他們是否愿意派人到劍橋參與進階的稅務培訓。國際稅法研究項目向中國發出邀請以來,總算在第25年首度收到中國的回應!我們回信說,從1979年1月初開始,我將在香港待一個學期。國家稅務總局于是邀請我前往北京討論合作的可能性。我開門見山地問劉志城局長,稅務總局僱用了多少人、有多少人說英語。他告訴我,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有大約20萬人,但沒有一個人說英語。然后,我們同意,除了前面我提到的在大連展開、為新立法奠基的大型夏季培訓之外,稅務總局應該挑選一些年輕官員接受英語的密集訓練,以便他們成為哈佛稅法研究項目的合適候選人,以及未來的國際稅務專家。這個計劃迅速開展,不久后,一些官員前往哈佛受訓。
其他中國部門很快就表示也希望把年輕的法律官員送到哈佛留學。中國社會科學院要求我面試兩名候選人,爭取一個哈佛法學碩士的名額。其中一名是最完美的候選人,因為他的英語能力出色,相當聰明和活潑, 學術成績也十分優秀,并且對于他想要研究的內容——國際公法——和研究動機也都說明的非常清楚。另一名候選人卻毫不起眼,我猜想或許他是某個有影響力的人的侄子吧!最后,我毫不猶豫地選擇了第一個候選人周曉林,后來他果然表現出色,還成為了著名的國際商務律師。
不久后,雄心勃勃的外交部后與我聯系,詢問關于選派人員攻讀哈佛三年法律博士(J.D.)學位的可能性,目的在于為外交部培訓出一位美國法律專家。外交部還希望我不僅接受其推薦的一位優秀的英語口譯員趙佳(音譯),還要求我為她籌募在美國完成學位的法律教育資金。這些要求在今天的人看來也許非常匪夷所思,但在1979年,中國財政可支用的外匯極少。所幸的是,我說服了高特兄弟律師事務所一位睿智的資深合伙人Alexis Coudert,同時也是一家促進波蘭和美國法律交流基金會的受托人,他給了基金會章程條款極為寬松的解釋,以便撥款支持這名優秀的口譯員到哈佛念書!
也許,在這個令人振奮的時期,我最鮮明的記憶就屬目睹電視轉播的“四人幫”審判。當這個被高度報道的審判于1980年11月展開時,我希望它可以促進大眾對法律的了解。《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剛剛在1980年1月1日生效,盡管審判引發強烈騷動,但我認為電視轉播應該還是可以向民眾展示中國如何適用新法律。不幸的是,主要被告,毛主席的遺孀江青,在聽完首席法官解釋辯護律師可以如何協助她之后,立刻拒絕了律師辯護。她憤怒地堅持為自己辯護,從此公眾的注意力就從法律程序轉移到戲劇化的政治上了。
更富有教育性的反而是讓我感到很驚訝的一部中國電影,幾個月后在電視上放映,片名叫做《法庭內外》。它講述了上訴法院的一位女法官審理一個重要官員的兒子的故事。外部壓力要求她必須推翻原審有罪判決,但她勇敢地堅持司法獨立原則,抵抗政府權力的干預。我很驚訝地看到,在嶄新的法律改革時代才剛起步之時,就有流行電影凸顯這一重要原則。它增強了我對中國法治未來的期望。
1981年8月,我和妻子——她利用在中國的時間進行講座和出版,積極促進中西藝術家的交流——回到美國。當時,我們感到有幸見證并參與了中國現代史的新一章,并渴望在不久的將來再次拜訪中國。
本文原題為“改革開放初期中外法律交流親歷記”,紐約大學法學院博士陳玉潔譯,轉發自“法學中國”公號。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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