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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把握“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為與“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行為的實質相同,僅在表面的形式上有所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受禮方沒有實際提供講課、課題開發、咨詢等勞務,也就是說“講課、課題開發、咨詢等”不具備真實性,送禮方只是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行送禮之實;另一方面受禮方實際提供了講課、課題開發、咨詢等勞務,但從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分析判斷,有的確實沒有必要,有的雖有必要但支付的費用明顯超過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沒有明確的標準,支付的費用明顯超過市場公允價值。二是“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所涉錢款系公款的,鑒于其行為既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構成,又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關于“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的行為構成,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的規定,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需要指出的是,依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舉辦的干部培訓,授課老師的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規定,黨建活動經費支出中的“講課費”標準“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有關標準執行”。
來源:《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問答 》、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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